1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、文物、博物馆事业和新闻出版、著作权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政策,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、文物、博物馆事业和新闻出版、著作权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。
2、制定全市文化事业、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研究、指导全市文化管理体制改革。
3、规划指导全市文化、新闻出版产业发展,贯彻落实文化经济政策,指导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,统筹安排文化方面的有关经费和计划财务、统计工作;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。
4、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,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,扶持地方性、代表性、示范性、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,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;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艺术演出活动。
5、管理文化艺术人才培训、文化科技与社科研究,指导文化艺术教育。
6、管理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,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建设,推动全市公共图书馆自动化、网络化和标准化建设。
7、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,研究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管理和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,推动城乡文化艺术普及工作,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。
8、管理全市电影发行、放映市场,研究拟定有关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,指导全市城乡电影发行放映网的建设、调查和综合平衡工作。
9、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,负责全市重点文物的管理、保护、抢救、研究和抢救性发掘等业务工作;指导、协调全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,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。
10、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,拟定文化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;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,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。
11、负责对本市图书、报刊、音像、电子出版单位的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;对从事发行报纸、期刊、图书、音像、电子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或审批,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
12、负责对申请从事印刷、复制的企业进行审核,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,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
13、管理著作权工作,查处侵犯著作权行为。
14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出版物市场,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。
15、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市内报纸、期刊进行检查监督,审核市内申请创办的报纸和期刊。
16、负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文化交流工作。
17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 |